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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通过母公司投资其他公司的7大税收优势

2021-08-06 14:51:35

自然人通过母公司后投资其他有限公司的,虽然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但齐精智律师提示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居民企业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后才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不一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否最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所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因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终不一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由其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四、公司向居民企业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企业所得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应注意的是,居民企业通过合伙企业再投资居民企业不属于直接投资,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适用上述条款,应按规定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公司向居民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股东转增股本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国税函【1998333号对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提出的理念: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也是类似理念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股东为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居民企业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企业所得税。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税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自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1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七、企业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在工商变更登记前取得完税凭证。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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